相信大多数人都知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想要离职的,需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还处于试用期,则只需要提前3天。同理,若是用人单位想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也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则需额外多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然而如今有很多朋友在主动提出辞职的时候,却被单位告知:即便你已经履行了提前30天告知的义务,但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员工主动离职的时候需要支付公司一笔违约金。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这样自行在劳动合同内规定的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案例介绍
2014年3月份开始,王某便入职这家公司了,当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与公司再次续签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这么多年来王某的工作十分稳定,每天都能准时下班,唯一让他不满意的就是薪资待遇太低。由于迫切的希望能够找到高薪的工作,所以王某在上班的这些年利用闲暇之余自学了很多东西,最后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当薪资待遇都谈妥了之后,王某便向部门领导提交了离职申请。
公司当天便批准了王某的离职申请,要求王某将当月的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办理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
然而在王某将手上的工作都完成,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却被告知由于参加过公司某培训,需要支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2万元,王某当然不愿意交这笔冤枉钱,当下便和公司负责人起了劳动纠纷,最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分析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谓的培训费用,指的是公司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其中包括了差旅费以及培训期间产生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果王某的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确实为其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凭证,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培训协议,那么从证据角度上来说,王某是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的。
反之,公司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以及与王某签订的相关服务期协议的话,那么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王某确实违反协议在服务期满之前离职,需要支付公司2万元的违约金。所以,当你离职的时候被公司告知需要支付一笔违约金时,千万不要担心,首先要弄清楚自己是否曾经与单位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以及公司是否有为你支付什么专业培训的费用,如果都没有的话,则无需支付所谓的“违约金”。很多单位为了保障稳定的劳动力资源,往往都是通过各种约定拴住劳动者,以提供了培训为理由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最为常见。但是,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单位想要约定有效的违约金,一是要提供专项培训费,如找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支付了费用,二是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要有实质的培训内容,否则的话即使是签订了相关的违约金协议,这种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离职断缴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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