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大变:五险变四险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

2019-01-23 社保新闻 云袋里

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从而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在2017年就在12个城市开展了试点工作。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   5、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