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刚回被叫去陪客户吃饭,饭后回家摔伤,算不算工伤?
段某在一家建设公司上班。某日,单位指派段某与另外4名同事一同去外地办理投招标等工作。任务完成后,段某等当日就从外地赶回。下午6点30分左右,段某刚回到单位楼下,同事刘某就邀请他一起陪某项目客人吃晚饭。晚餐过后,段某从饭店回到家,在家门口的楼道内不小心摔伤,造成右手臂骨折。出院后,段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段某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 析
段某认为,自己应同事之邀陪公司项目客人吃饭,在回程中摔伤,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段某受伤当日因工外出,但其在外出公事完毕后回到了单位,意味着其因工外出的过程已全部完成。段某受同事邀请一同吃晚餐,结束后在家门口楼道中摔倒受伤,既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段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段某为工伤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