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单位可能和你签的是“假合同”
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否则劳动者就能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但近日,田某等九名员工明明和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却还能让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他们签订的协议里少了点东西,田某等九人签的可能是“假合同”。
田某等九名员工于2015年11月9日进入苏州某酒店工作。当日,酒店与田某等九人签署《员工协议》,协议内容约定有:培训期间及开业后的工资标准、考勤方法、请假制度、公司管理制度、申请离职制度等。但最重要的社保,酒店没给田某他们缴纳,协议中也没有提及。2016年3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田某等九名员工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酒店当然不愿意了,辩称双方在入职时已签订了《员工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故无需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员工协议》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不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本案中,酒店方虽然形式上与员工签订了所谓的《员工协议》,但该协议对法定必备条款内容均未规定,协议更多体现的是对酒店规章制度的确认和申明,故酒店方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酒店依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