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算是隐私?面试时没有说明,公司无权开除员工
案例分析:
“去年8月,唐小姐面试了一公司的行政文员。当是的应聘条件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文或新闻、历史专业毕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面试开考前,公司要求每个应聘者必须填写一份应聘申请表。该表的家庭状况栏有“是否有子女”“是否孕期”等项目,唐小姐在这些栏目里均填写了“无”。
经过初试、复试后,公司决定录用唐小姐并安排其从事文员工作,双方还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可是,在入职一个月后,唐小姐忽然请假,要去医院进行孕检。经查,唐小姐应聘时已经怀孕3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产医院做过检查。公司认为,唐小姐在应聘时已知自己怀孕,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故应以其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对此,公司可以开除员工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者应当如实说明,而这些情况一般包括应聘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等。如果应聘者谎报、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依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孕妇禁忌岗位,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不适合孕妇工种或者岗位外,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孕妇。如女员工入职后,企业以其“隐孕”构成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仲裁委裁决撤销该公司辞退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唐小姐因此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
在此案例中,公司即使提起诉讼,败诉是必然的。那么,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又如何避免此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呢?
企业在招聘女性员工时,首先需明确所招聘的岗位系何种性质,是否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是否属于不适合孕妇的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需要经常出差的岗位、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等。同时,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告知女性应聘者,以免以后发生争议。为了稳妥起见,还可以采取必要的体检措施,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组织拟录用女工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