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深夜遭人为砸毁 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赵先生的车停放在东升镇坦背村K T V门口过夜,但取车时发现车辆被人为砸毁。本以为投了27万余元的保险可以挽回损失,但当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为涉案车辆被他人损坏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当事人8万余元。

回顾:涉保汽车深夜遭人为砸毁

2013年7月24日,赵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包括保额为27.8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为一年。2014年1月2日2时许,司机叶某驾驶赵先生的车停在中山市某K T V门口附近,随后离开。等到叶某回来取车时,发现车辆被他人砸坏。

叶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目前该案仍未破案。事发后,保险公司估定赵先生的车损金额为82110元。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中有保险公司送达人员黎某的手写批注:“本案仅对损失进行评估,不作为赔偿依据,加装件不在定损范围。”此后,赵先生向保险公司协商保险理赔,但是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的车辆损失是他人故意行为造成,依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相关规定,不予赔偿。赵先生遂诉至法院。

焦点: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赵先生向法院诉称:事故是他人故意损坏,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损害行为人追索。保险公司则认为,赵先生投保的车辆是被他人故意损坏造成的损失,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中的保险范围。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意义是车辆在交通事故或道路发生意外时对于投保人的保障,但他人的刑事损坏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当中的投保范围。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是他人故意损坏,涉案车辆的损坏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与固态物品发生撞击的情形,故涉案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判决:赔偿保险金82110元

最终法院认为,2014年1月13日《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系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依保险公司流程出具的定损结论,法院予以采信,该损失不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先生保险金82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