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基金支付比例等宣传单
尊敬的广大城镇居民:
你们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党中央、国务院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进一步落实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期达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我市市委、市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并于2008年正式启动。这一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居民医疗、社会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这是一件惠及全市广大居民的好事,是促进和谐民生的一个重要步骤,是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在这里,我们希望广大居民关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积极主动办理此项保险,有关事宜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老
一小
困难群体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学籍的婴幼儿及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和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大、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低保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
参保人群
每人每年筹资标准
政府补助
个人缴费
普通居民
低保边缘户人员
低保及重残人员
普通居民
低保边缘户人员
低保及重残人员
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
80
40
45
52
40
35
28
18-59周岁城镇居民
240
40
106
141
200
134
99
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
240
40
130
165
160
110
75
注:1、参保居民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满25年,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参保居民,参保2年内不享受政府补助。其中,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除外。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2、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1年的为1万元;连续缴费2年的为1.3万元;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为1.6万元。
3、除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徐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其费用自行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70%。最高赔付额为:缴费一年的3万元;连续缴费2年的5万元;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7万元。
4、参保居民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与应当缴费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按新参保居民对待,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起付期为:自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参保的,为参保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在6个月以上参保的,为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群
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比例
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
100
150
200
70%
65%
60%
其他城镇居民
300
400
600
65%
60%
55%
注:1、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医疗的(不含家庭病床),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少20%。2、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元/人次。3、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 比例不超过70%。
起付标准(门槛费)是指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时发生的费用,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前,先由个人承担的金额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程序与缴费方式
1、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并负责办理参保相关手续,发放《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手册》和医保IC卡,代收代缴保险费。
2、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参保。社区负责办理参保相关手续、发放《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手册》和医保IC卡,代收代缴保险费。
3、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需全员参保。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申报、缴费。医疗保险费缴纳后不予退还。
六、参保居民如何就医
参保居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须持《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手册》和医保IC卡,住院期间缴纳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转换政策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可以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这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计算办法: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含政府补助)/转入当期前历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费金额的年平均额,计算出现小数的进一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不享受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待遇时,可以以普通人员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八、特殊病门诊医疗有关政策
城镇居民参保人患有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大病的,并患有规定病种门诊医疗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同时办理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大病和慢性病。
(一)大病:1、恶性肿瘤;2、尿毒症;3、器官移植;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血友病;
(二)慢性病:1、糖尿病伴有严重并发症;2、慢性肝炎肝功能明显改变及肝硬化;3、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4、心功能不全;5、肺结核;6、帕金森氏病;7、系统性红斑狼疮;8、心脏介入、搭桥术后抗凝治疗;9、精神病;10、经医疗专家小组鉴定可以列为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的其他疾病。
传染病、精神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立起付标准。其他各种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基金年度内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九、低保医疗救助政策
1、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最高门诊救助金额为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2、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本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承担费用,由本人和医疗救助个负担50%,低保户人员每人每年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2000元,低保边缘户人员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金额为1000元,每人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时,停止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3、定点医疗机构优惠政策
(一) 免收挂号费、诊查费,低保边缘户人员诊查费减半。
(二) 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在规定价格基础上按9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