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以申请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女性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按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女性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7、参加过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