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市社保局按照东莞的实际情况,作出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的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1994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为: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1170元,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而在1994年1月1日后(含本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目前为1818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1994年1月1日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待遇计发的规定为: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以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在1994年1月1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为其1994年1月1日前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994年1月1日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为0.6。
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该办法所面对的不仅是“旧人”,同样适用于“新人”。在国家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今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同样可以参照该办法“续”起自己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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