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黑龙江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2012]1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1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人员,增加102元/月;
2、2011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人员,增加70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1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
1、高级职称人员再调整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再增加600元/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再增加500元/月。
2、高龄人员再调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以上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
3、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再调整
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月。
4、未达到平均标准的军转干部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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