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关规定解释草案:造假领社保可定诈骗罪
新京报讯 (记者宋识径)昨天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4条刑法解释,涉及单位犯罪、虚假出资、骗取社保和食用珍贵野生动物。最高立法机关第10次对1997年新刑法的适用作出解释,也是首次对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作出解释。
2000年首次解释新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和8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还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先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9个法律解释。
首次对刑法作出解释,是在2000年4月,对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作出明确。
根据立法法,“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提出法律解释的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等同
据介绍,法律解释实际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6年起作过的法律解释有16个,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的适用;二是关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含义;三是关于刑法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大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大修”之后,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刑诉法的3条解释,主要涉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等。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释不是新创设法律制度,也不是对现行法律作修改,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一致,可以经过一次审议就表决通过。
“单位组织杀人” 组织策划实施者担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30条】
解释草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疑:现行的刑法,单位犯罪主要是在经济领域。有些犯罪,比如杀人、伤害、盗窃、拘禁等,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单位决策实施盗窃,窃水、窃电。单位为了打倒竞争对手,雇凶杀人,为了追债,单位非法拘禁。
对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对单位实施的这些行为,应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法工委研究认为,对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对这些犯罪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责。
认缴登记公司虚假出资不再追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158、159条】
解释草案: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实缴登记的公司。
释疑:刑法这两条分别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曾被视为“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近年来,有不少人因为触犯这一条款被抓。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法律时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如此一来,对这类公司,刑法“虚报注册资本罪”失去了基础。
郎胜表示,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其他股东自己主张权利,可以不再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这些公司,刑法这两条规定仍然有效。
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在这个解释出台之前,已经以上述罪名判决的,法律的变化也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不过在减刑、假释时会有所考虑。对于以往没有经过处理的,刑法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可以不再处理。
医院办假住院套取医保 可定诈骗罪
涉及条款:【刑法第266条】
解释草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
释疑:医院办理假住院,套取医保;开豪车住豪宅,还领低保,该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再追责。还有观点认为,应该按保险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追责。
郎胜解释,从性质上讲,骗取社会保险金,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是相同的,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266条规定,追究诈骗罪。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因此这条罪名并不适用于骗取社会保险追责。
吃濒危野生动物 追究埋单者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341、312条】
解释草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释疑:刑法第341条,是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这条规定第一款,主要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款,针对的是非法狩猎。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近年来,一些地方食用以及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对于这些人如何追究刑责,目前尚不明确。
郎胜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食用行为,以及明知是非法狩猎而收购,是造成一些大规模非法狩猎活动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该追究刑责。
会不会把一桌子的“食客”都给抓起来?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说,前提是吃的时候,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吃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位人士表示,会主要追究组织者、埋单者的责任。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或将被逮捕
涉及条款:【刑诉法第79条第三款】
解释草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释疑: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小的嫌疑人,不用逮捕,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刑诉法又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法定最高刑是6个月拘役。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威胁证人、伪造证据、串供等,能不能逮捕?
现在,立法机关拟作出明确,可以逮捕。
郎胜解释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可以适用予以逮捕的专门规定。
此前刑法9个立法解释
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实施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9个法律解释。
2000年4月
就“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作出解释。
2001年8月
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作出解释。
2002年4月
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作出解释。
2002年4月
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解释。
2002年8月
解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含义。
2002年12月
就“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2004年12月
就“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作出解释。
2005年12月
解释“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
2005年12月
解释“刑法文物规定适用于有科学价值的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