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改进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有效性、公平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经省直房委会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2.职工租住其他住房的,结合杭州市租金水平确定最高提取额度为每户1000元/月,按夫妻双方确定每人500元/月;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500元/月。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3.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二)职工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3.本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区的无房证明。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1.租房提取当场审核、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办理按月提取转账服务。租住其他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
五、相关责任规定
1.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由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2.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
3.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租房提取规定不再执行。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