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劳教缓刑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一、劳改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1、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接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被判处拘役、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释人员,其缴费年限从本人随所在企业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计算(被判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劳动教养、管制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其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刑释解教人员,从参保时计算缴费年限,个人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缓刑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被判缓刑、劳教、管制但未剥夺政治权利且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本人随所在企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予以计算。
1、企业退休人员在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被判刑释放的,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企业和个人不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
2、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计发的退休费与刑满释放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之和重新核定。
3、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原企业已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不再补发其基本养老金;未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由原企业补发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