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市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处了解到,我市出台新政策提高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待遇时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优抚对象是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 《通知》要求,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