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3年产假”真的可行吗?

2016-05-21 社保知识 云袋里

“3年产假”更似“权益幻想”

一家之言

“3年产假”缺乏对现实的深刻洞察,太过“天真”,它违背了市场规律,看似在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实则易造成伤害。

据报道,晚上频繁起夜,白天按时上班,宝贝只能扔给老人或保姆照看……这是大部分职业女性产后面临的现状,基于此,日前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出资保障,以改善幼儿家庭紧张的生活状况。

按照现行规定,职业女性的正常产假为98天,最长不超过128天。生育产假制度的本义是维护女性的生育权利。如果从育儿和改善职业女性的生存压力的角度来说,这个假期或许是短了。一方面,按孩子成长规律,孩子3岁之前由母亲陪伴和照顾,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女性生育后兼顾职业和家庭,会形成很大的身心负担。

正因如此,王幼君提出了将产假延至3年的建议,并开出“保障药方”。且不说这种普适的生育福利国家是否承担得起,单说这3年假期很难得到社会认可。毕竟,女性生育权益还连着女性的劳动权益。如果女性没有职业,或因经济条件富裕无须劳动,产假便没有实质意义。

劳动的权益与社会用工密不可分。对于女性来说职业是获取经济来源的手段,尤其是连续的工作使得就业更稳固,使得职业的“机会成本”能够积攒厚实。而“3年产假”,则很可能让女工权益“流产”:一者单位不可能长期为其保留岗位,更不可能无尽地给生育权益买单;二者长时间不工作,职业上的技能、人际关系必然会退化和消失,很有可能面临着从头开始的境地。

现实中,女性就业一直饱受歧视,“宁要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是很形象的写照。客观上女性因生育的确会减少在工作上的身心投入度,使得用人单位除承担生育的权益成本之外,还缩水了用工性价比的成色。倘若单方面大幅度延长产期,只会进一步加剧未婚女性,尤其是女大学生们找工作的困难。

“3年产假”更似权益幻想,缺少了对现实全面而深入的洞察,显得过于理想化。产假如同一枚权益的“硬币”,正面是劳动权益,背面是生育权益,但不取决于其标注的额度,而在于政府、家庭和社会,能够铸入的福利“含金量”。罔顾这些,去提3年产假,对用人单位不公,也违背市场规律,看似是在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到头来却易对其造成伤害。房清江(地方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