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某酒楼虚列社保费、偷逃税款被处罚15.28万
2013年上半年,稽查人员对该酒楼2010~2011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该酒楼为内资个体,1993年3月26开始营业,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经营期限限制。酒楼主要经营范围为中餐制售。
稽查人员首先进行了实地踩点,确认了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相符,之后,采取了突击调账的方式,调取了大部分账簿资料,然后,结合个体户和餐饮业的经营特点,有条不紊地展开了各项稽查工作。
随着调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该酒楼系列问题。
一是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社保费和劳保费,税前列支商业保险、个体户业主个人支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1万元,201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91万元,两年合计少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个人所得税6.22万元。
二是2010年应代扣代缴而未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14万元;2011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82万元,已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0.11万元,少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7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第四稽查局向纳税人依法追缴了该酒楼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010年2.14万元、2011年1.71万元,并对该酒楼未扣缴个税的行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