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保新规:结余资金可用于投资运营
社保结余资金可根据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等。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以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完整,该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逐步取消现金支付
社保基金支付行为将受到严格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非经法定授权或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提高支出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业务审核,应当按照初审、审核、复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等程序办理基金支付业务。根据规定,基金支付一般不直接使用现金,基层服务网点也应当逐步取消现金支付业务。
基金严禁违规投资
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社会保险结余基金除留足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应转存为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或按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结余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