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有风险:谁能管好企业年金?
中国自2006年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后,企业年金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势头,仅去年一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增加了200多亿元,比前年的增加额翻了一番以上。目前,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费的企业年金正成为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6年底,中国已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企业年金规模达910亿元,受惠员工964万人。这是刚刚在广东深圳结束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传出的消息。
作为职工退休待遇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被称为“第二养老金”。如何加强企业年金监督管理至关重要。早在去年底,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出《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基金管理合同及基金管理机构都需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各级劳动部门的监管。同时,强化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年金,英文为annuity,指在约定的年数内,一系列的定期给付,给付的金额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企业年金,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年金。在中国,企业年金曾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法定强制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储蓄养老保险构成了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它具有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自愿、政府监管的特点。
早在1991年,政府部门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从而建立类似美国的“三大支柱”式养老体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达910亿元,再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500多亿元,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有近1500亿元左右。
尽管中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已经走过十几年历程,但是无论从参保人数还是从基金数额上看,规模都不大,进展也很缓慢,从运作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机构热、企业冷的现象。那么,为什么企业与职工对于一举多得的年金制度缺乏应有的热情呢?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资金运作安全是职工和企业疑虑最多的问题。很多企业和职工甚至明确表示,这些钱实在不行就存到银行里,这样起码能保本,因为这可是职工的养命钱。从深层次看,人们普遍关注的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企业年金进行市场运作的时候,如何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政府职能部门如何保证员工养老金不会越变越少呢?
人们习惯于用“养命钱”来形容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可见寻求一种规范、合理的制度,才是保证资金安全的根本。尽管建立企业年金,是把钱交给了独立于企业和职工的第三方,即企业年金理事会来管理,但并不意味着理事会就能实现其保值增值。如果仅是保本看守企业年金资本,钱可能在某个阶段是不会少,但是从长远看,仅停留在这个阶段是不行的。如受物价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钱是有可能贬值的。如此看来,就有一个保值增值的选择,也就是把资本投入到市场上去,如何追逐利润的最大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一些非市场化的政府运作行为必将减少。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了中国实行信托型的企业年金制度,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的导向。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计划制定及资本运营的各个环节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专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和职责等做出了规定。加上此前的《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一系列政策都为企业年金入市开启了“绿灯”。
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无疑存在风险。但确立一套好的制度和规则,理应能把风险降低到最小。因为制度的设定和规则的建立,可以在企业和职工中形成一定的信任度,让人们放心地把钱交给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也促使管理机构尽职尽责。企业年金计划的顺利运行需要法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社会文化心理环境。问题是目前在中国的这些环境并不尽如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年金制度的发展。
早在2005年8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经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的首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37家次机构名单。资格准入的过程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的,整个过程非常谨慎,程序、结果、依据都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同时,企业年金管理还要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出现问题的机构实行退出机制,这将会对基金管理机构构成了压力。
作为长期养老计划的企业年金必须进入资金市场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否则设立年金的意义将大打折扣。而作为养老金重要组成部分“养命钱”的安全又是首要的,明晰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治理结构是保证安全和增值的前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设立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种角色,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其中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处于核心地位,是投资管理的主体,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对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尤为重要。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四种角色中,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表,在投资运营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具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财产的权利。企业选择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有两种模式:一是选择法人受托机构,再由法人受托机构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一是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内部人员和聘请的专家等组成,再由理事会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始阶段,主要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其年金规模相对较大,大多数都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本企业的年金基金。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信息披露和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37家获得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机构,按照所分布的三大领域,分别受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监管部门首先要按照自己的行规去监管这些机构,进行规范的运营。不言而喻,只有企业年金运作中的五个“人”: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相互合作、相互制约,才能共同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
发布时间: 2007-04-23(吴学安/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