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6-05-21 工伤保险 云袋里
2015年4月1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经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次修订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后,江苏省对本省于2005年制定的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的一次重大调整。

【导读】:2015年4月1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经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次修订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后,江苏省对本省于2005年制定的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的一次重大调整。现就其修订内容中与老办法相比有较大变

2015年4月1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经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次修订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后,江苏省对本省于2005年制定的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的一次重大调整。现就其修订内容中与老办法相比有较大变化之处作一解读,以飨读者。

一、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新办法第十三条首次明确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为: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时的工伤认定方法

老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此规定对于促使用人单位积极提供证据有着积极作用,但如仅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工伤,因其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往往失之偏颇,有伤实体正义。此次新办法明确了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外,还可采纳工会组织或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据,以及社保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如此更有利于全面核实相关事实,以确保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并且,此精神也是与2010年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基本保持一致的。

三、首次明确工伤康复问题

新办法首次明确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其实无锡等地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单独规定了工伤康复的管理办法,此次是首次以省级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工伤康复的标准和程序,但详细的实施细则仍旧要参考各地级市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