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代替工资违法
以实物代替工资违法 本市某饮料厂由于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不断下滑,职工每月工资很难保证。于是厂领导决定:每人每月领取20箱本厂生产的饮料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作为当月工资,厂里每月就不再发放职工工资了,这样既调动了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又能将工厂积压的产品销售出去,厂里也不必再为每月发不出工资而发愁,这可真是一举三得的好办法。于是在2000年6月刘某等30多名职工开始按此办法领取了40箱饮料计两个月工资,但由于销售量不理想,所得销售款并不足以维持每月的日常生活, 30多名职工又多次找厂领导反映,希望能按月发放工资,但领导表示企业经济效益差,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只能采取这种办法用于发放工资。不得已,刘某等30多名职工诉至仲裁委,要求该厂发放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