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9月起相应调整
宁波: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9月起相应调整 从2014年8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资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0元、10.9元三档。
昨天(9月4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宁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部分缴费基数从9月1日起同步调整。
宁波市行政区域包括:宁波市本级及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列入本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具体如下:宁波大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整到每月33元。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缴费32.4元。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调整至165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增加缴费14.4元。其他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提醒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务必作好相应调整,尤其是参保人员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请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