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手续
【导语】:鉴定工伤的方法手续。
办理部门: 工伤保险处
承诺时限: 45 自然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73号一楼大厅1、2、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25-84721590
监督电话: 025-84705956
服务指南:
1、不得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事故发生的:
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②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拚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2、工伤判定的有关情形:
(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的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常见问题:
1、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答:(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的规定时限内,及时为本单位工伤人员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工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超过30日申请时限的,在此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的30日申请时限内为本单位工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在上述规定的30日时限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答: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必须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劳动关系。
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1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按条例规定不予受理。
3、哪些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答:(1)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2)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4、哪些人员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答:(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2)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5、双重(多重)劳动关系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1)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允许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相关链接: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