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工伤待遇申报办法
小额工伤待遇申报办法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支付:
(1) 受伤害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已参加金华市区工伤保险;
(2) 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3) 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
(4) 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2、办理程序
(1)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由受伤职工签署书面意见,附“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票、病历、处方原件”等资料,直接向市社保处申报。
(2)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受伤人员到市社保处核实情况,时限为受伤之日起30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