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无劳动关系证明难以受理

2016-05-21 工伤保险 云袋里

  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申请工伤遭到拒绝

  职工赵某2007年9月6日在工作期间受伤后,于2008年9月4日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赵某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出事后单位否认与赵某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赵某当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结果北京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受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次日,该局工作人员通知赵某,如果要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证明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

  赵某随后找到用人单位,要求其出具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结果遭到拒绝。无奈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机关确认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后,单位仍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漫长的一年多时间, 赵某最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23日,法院终审认定赵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2008年9月5日赵某接到北京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算起,已经过去了一年三个月的时间。

  2010年1月12日,赵某拿着证明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书,再次来到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令赵某想不到的是,他随后收到的,是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一纸通知。

  赵某找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理论,工作人员告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范围包括“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赵某发生事故日期为2007年9月6日,初次工伤认定申请日期为2008年9月4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2010年1月12日,第二次申请距第一次申请已超过一年,因此赵某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该局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赵某对此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法院驳回赵某起诉后,赵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打官司历时一年多 终审判决重新认定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自2007年9月6日受伤后,2008年9月4日向北京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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