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 工伤赔偿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2005年4月25日,王莘带着有效证件前去机械制造厂应聘。机械制造厂总管询问了几个问题,就让人带着她去精工车间报到,除了告知她月薪1500元和填了一张应聘表外,其他什么手续也没有办,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4月25日,人事科通知王莘结账离厂,王莘想,自己人既没有违法,又没有违反厂规厂纪,为什么叫我离厂?他心里不服,于是找公司部总管理论,总管闭门不见,王莘只好先把帐结了,再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2006年5月5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了合理裁决,维护了王莘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据此,王莘应当自2003年4月25日起,至6月23日止,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第二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机械制造厂虽然没有与王莘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起劳动争议的处理,完全适用《劳动法》。王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赔偿与解决办法: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因事实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补签劳动合同,即从参加工作第一天开始至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止,王莘回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厂的错失属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应按该办法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人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的规定,支付王莘的工资及赔偿费用共计1875元。

    另一种方法是按当事人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以王莘1998年4月3月2月这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发给王莘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三年的生活补助费4500元。企业还应该发给王莘《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王莘凭此证件到劳动部门输待业登记,申请领取待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