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案例

  张某系江西籍某村村民,今年65岁,2007年8月到浙江绍兴某私营企业从事装卸工作。2009年4月17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造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因向主张保险待遇遭到拒绝,张某于6月20日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天,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绍兴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并认定其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说法

  法院认为,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复是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作出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根本不包含私营企业的职工。而《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把超过退休年龄的排除在“职工”之外。因此法院判决撤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对劳动权的限制,只有劳动法第15条规定了,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因此,只要16岁以上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张某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权,张某的受伤应属于工伤。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制度主要源于197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龄劳动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超龄劳动者在从事受聘或受雇工作中受伤,应当与未超龄劳动者一样,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习生杨芳菲 记者淦丹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