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与员工签和解协议逃避义务 公司拒付社保补偿
个别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后,为降低违法成本,往往利用劳动者的憨厚朴实、法律知识匮乏,与之签订貌似公平的和解协议。签字后,一旦劳动者如梦初醒再提诉求,用人单位便拿协议当借口,指责劳动者不诚信。
市二中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明确,劳动者仍可主张权利”为由,终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偿金共计17153元,让该用人单位企图借和解协议逃避法定义务的“阴谋”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提前被辞退 签不公平协议
农业户口的胡先生1998年12月入职北京一运输公司,10年后,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胡先生工作10余年之中,运输公司只为胡先生缴纳了4个月的养老保险,没为其缴纳失业保险。
2011年5月,运输公司单方提出提前与胡先生终止劳动合同。
后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劳动关系自2010年5月25日解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16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双方均认为本协议已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有争议事项全部了结,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纠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得知被侵权 员工起诉维权
协议生效后,胡先生从别人那里得知,单位还应支付其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补偿金,于是找到公司索要,遭拒后,胡先生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运输公司拿出有胡先生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已经一次性支付了胡先生经济补偿金,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且协议书上清楚写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有争议事项全部了结,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纠纷。”故不同意对方诉求。
在庭审中,运输公司并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单位的说法,胡先生并不认可。他表示,签字时,单位并没有说补偿金中包含社会保险,而且《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单位制作的格式合同,按法律规定,作为格式合同应按照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协议不明确 职工仍可索赔
法院判决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运输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涵盖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但双方约定并不明确,且运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告知胡先生该事项,协议书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有争议事项全部了结,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纠纷”的约定,亦不足以证明运输公司的主张,现胡先生不认可补偿金中包括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因此运输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相反,胡先生的要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李一然)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