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曝光台:两则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明天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到了全国人民集体“吐槽”不良商家的时候。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延伸,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求频率也越来越高。这不,某门户网站今年1月就早早地开设“3·15金融曝光台”,尽力为那些在金融机构受气的消费者讨个公道,如该“曝光台”近日发布的两则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就引来较大关注。

上门向老人误导销售

去年10月,某寿险公司业务员向江苏市民翟女士的父母上门推销一款“针对老客户”的产品,称投保资金和银行存款一样到期可取,收益比存款高,翟女士的父亲欣然投保,被保险人为翟女士。但其后,翟女士看到保单条款时,发现与业务员所言不符,按照存20年、利益演示表中的中档收益计算,该产品收益达不到同期银行利息。而且,老人以为买的是10年期产品,实际这是终身保险,若中途取出,本金无法保全。

翟女士联系业务员,提出退保,对方让她交一年保费看看再说,并称“两年犹豫期,后续不交不承担责任”。翟女士向该险企银保业务部反映,负责人表示“两年犹豫期不可能,是业务员的口误”。今年1月中旬,该险企来电称保单时间太长了,不能全额退保,现在退保要承担很大损失,决定让业务员买点礼品到翟女士父母家作补偿。翟女士无法接受,至今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点评:这起事件中,向翟女士父母推销产品的业务员肯定应负主要责任。或许,此人“水平有限”,对产品收益如何计算不甚清楚,以致老人理解偏差,但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江苏保监局2011年就推出新政:如果投保人是男60岁、女55岁的老年人,犹豫期从10天延至30天。而翟女士父母均已逾60岁,她向业务员提出退保时,并未超过保单生效的30天。况且,业务员让她先交一年保费,并谎称犹豫期有两年,这显然是见消费者质疑,便抛出“烟雾弹”,试图拖延时间,使之无法在犹豫期内退保,实为有意误导客户的严重欺骗行为,理应受到严肃处理。

此外,在听取翟女士反映情况后,该寿险公司银保业务部负责人亦明确“两年犹豫期不可能”,就该对此予以重视,及时找业务员调查核实。然而,在与消费者“周旋”甚久后,该险企却做出不能全额退保,只让业务员上门送礼赔罪的决定,如此“危机公关”,当真让人叹为观止,充分揭示该公司希望达到“将错就错”,坚决不让业已售出的产品“回流”之目的。只是,翟女士的父母两人年收入合计差不多2万元,等于每年要为这款受忽悠而买的保险“打工”,让他们情何以堪!

合同作假坑苦消费者

2003年,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吉先生推销一款重疾险,称到期后,本金可全部取出。吉先生同意购买该产品,年交保费2280元,共交十年。

2013年,吉先生准备买房,想将交费已满十年的保险本金取出,却被险企告知这是终身合同,取本金损失甚大。此时,吉先生还发现保险公司出示的合同上自己的姓名及出生日都是错的,询问业务员,后者承认当时故意填错日期,将彼时56岁的吉先生改为55岁,以躲过体检,顺利投保。吉先生遂向险企反映,买产品时他把身份证交给业务员,基本信息都由后者填写,且保险公司也收取了身份证复印件,应当可以查证。孰料,险企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称是吉先生自身失误。双方的纠纷至今尚无结果。

点评:吉先生的遭遇和翟女士的父母十分相似,同样是业务员违规在先,保险公司“卸”责在后。就其反映的情况来看,既然险企设计这款产品为终身型,业务员推销时却承诺十年后可取本金,当属虚假宣传,销售误导。同时,在身为投保人的吉先生并不知晓的情况下,业务员擅自为他错填出生日期,使之免去体检核保,这些有违保险诚信原则的举动,无非都说明业务员只求达成销售,获取佣金之目的。只是,如今造成投保人在险企面前无法澄清,无端被指自身过错所致的后果,可谓冤枉。

至于险企,既然已在吉先生购买产品时收取了身份证复印件,却在时隔10年事发后,绝口不提当年出合同时,核保部门并未尽到严格核实客户信息的责任,相反将责任悉数推给投保人,着实让人无语。由此看来,险企自身业务流程就如此不规范,也就难免旗下业务员展业时会违规操作了。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两起事件实乃保险消费者投诉冰山一角。根据某门户网站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自今年1月开通“3·15金融曝光台”以来,截至3月6日,共收集各类金融投诉案件2531件,其中除了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诉53件,银保投诉491件,银行投诉931件之外,保险行业以979件的“投诉人气”牢牢占据“黑榜”之首。可见,能否真正为投保人利益着想,切实承担起应当担负的保险责任,仍是摆在保险行业面前的一道课题。须知惟有诚信才能让保险更“保险”,多一些人性化服务,少一些猫腻陷阱,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让保险获得更多人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