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生效”成了保险公司拒赔“挡箭牌”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小丁下午刚为车子投了交强险,不料晚上便与哈萨克斯坦籍留学生小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小米受伤。因距离合同保单约定的“次日零时生效”还有3个小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小米将小丁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嘉定区法院依法认定保单自出单时即生效,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

【案件回放】

2012年10月30日21时左右,小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曹安公路花园路路口,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此时,小丁恰好驾车左转弯,由于未靠近路口中心点,两车不幸发生相撞,导致小米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米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丁负次要责任。去年6月,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米的伤残进行鉴定,其右上肢、右眼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小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小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可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小丁签订合同的时间虽然为2012年10月30日;但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生效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时止,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3万元;扣除小米应赔偿小丁损失的欠款,小丁赔偿1.3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以案说法】

问:“次日零时生效”为何无效?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小丁提供的强制保险单(正本)中记载的签单日期,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法院确认该保险合同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保单中虽载明合同自“次日零时生效”;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故法院依法确认“次日零时生效”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