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保险公司定损不足维修费零头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一场暴雨导致一辆奥迪Q7进水熄火,维修费花了25.3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定损核定维修价格只有2.2万元。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所称免责条款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理赔款。

保险公司定损不足维修费零头

2013年5月26日,小景驾驶着父亲景先生名下的奥迪Q7越野车行驶至武功县时遭遇暴雨,导致车辆进水、晃动后熄火。由于景先生于同年4月5日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79.29万元。车辆进水后,小景当场向平安保险公司致电,后将车辆拖至4S店维修,维修费用25.3万余元,但平安保险公司定损核定维修价格为2.2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景先生于同年7月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保险金25.3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告知和提示义务,故只赔偿发动机维修以外的其他维修费用2.2万元。

笔迹鉴定投保单非车主所写

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景先生不予认可。他称自己没有收到保险条款,更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申请对投保单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西安市中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交的投保单签名经鉴定不是景先生书写,且保险公司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向车主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车主不产生效力。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的25.3万余元未超出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进行赔付。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5.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